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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8-02 11:31:22

在行政法部分中,行政行为的分类尤为重要,不仅题目中会考查该部分知识点,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部分,也都会涉及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文主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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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能否反复适用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1.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不特定性;(2)反复适用性;(3)不可诉性;(4)准立法性。

3.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其种类分为:

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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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

1.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1)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的行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法知识:行政许可

无论是事业单位考试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接触到“行政许可”,比如我们想要开一个小餐馆,自然需要营业执照,这就涉及到“行政许可”,那么行政许可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特征?我们接下来就来看一下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知识点吧!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可见,行政许可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动的,与此相反,行政处罚属于依职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都是积极主动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基于行政管理、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原因,法律对许多活动或行为设定了一般性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与负担性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了从事其他人被禁止的特定活动或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所以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作出。例如准予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颁发证书、执照、加盖印章等,即使作出不准予的许可决定,也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拒绝的理由。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行为并不会在颁发许可证后就自行终止,而是贯穿于许可事项的全过程。行政主体不仅要在授予行政许可之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也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可见,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包括对被许可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中止、变更、撤销、撤回、注销等事务的处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法知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是否所有的事项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呢?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学习行政许可的设定吧。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如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数量限制。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针对稀缺资源,数量有限。如采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海滩使用权出让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如四六级证书,教师资格证、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主要方式是检验、检疫。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如消防核准、生猪屠宰检疫、工信部的进网许可、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设定后停止实施的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1.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一定程度上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法知识: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有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此外,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也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将重点讲解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按照先后顺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申请,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2)受理程序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如果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则应当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①不予受理

适用情形: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当场可以更正的,行政主体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其申请。所谓“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是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错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申请人按照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如果行政主体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视行政主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书面凭证。

行政主体无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程序

行政主体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对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进行相应审查:

①审核材料

形式审查。即行政主体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实质审查。即行政主体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形式审查对人数没有要求)。

②多层级审查

部分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决定,为了减轻申请人程序性负担,法律规定下级机关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③告知义务

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

(4)决定程序

①决定的类型——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

②决定的方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包括颁发证书、文件,在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印章。同时,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拒绝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会开;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无须公开。

③决定的地域效力

全国有效;特定地域内有效

④决定的时间

当场作出决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0日内作出决定。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5日内作出决定。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二、听证程序

(1)程序启动

①依职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②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程序设计

①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②申请回避。

第一,程序原因回避。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如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主持人就是之前审查过自己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则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实体原因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③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④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法知识:行政法概述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较常遇见关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范围和相关原则的问题,做题时大家总是容易出现区分不清、容易混淆的情况,故本文以行政法概述为切入点,对行政法调整范围、行政法原则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大家区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法仅在学科类别的范畴内使用,作为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没有单一的指向性,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类: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依法行政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是对“合法”的补充,即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具体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应有正当的动机、应考虑相关因素、应符合客观规律、应符合公正法则。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平、理性、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四)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2.便利当事人原则

(六)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