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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被起诉会有法律责任吗(收件人能否起诉快递公司)

时间:2024-07-27 13:01:29

随着快递业的发展,与此相关的纠纷数量也不断增长,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快件显示已签收,但收件人并未收到快件,寄件人也未收到退回件,最终导致快件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寄件人、收件人往往会先选择和快递公司沟通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快件丢失的问题。

寄件人支付快递费后,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二者之间构成邮寄服务合同。当快件被丢代签丢失后,寄件人作为原告起诉承运人并无争议,作为收件人,如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值得分析。对于快件的丢失,快递公司可能存在两种责任:一是因未按约送件产生的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下面,笔者将对该两种责任予以分析:

一、收件人能否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快递公司与收件人之间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一般而言,邮寄服务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由寄件人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并交付给寄件人指定的人员和地点。收件人虽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从法理分析,其并不是该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仅仅是寄件人在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由寄件人指定的作为收取货物的人,没有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且没有发出任何意思表示,无从与寄件人或者快递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故收件人并不能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二、收件人能否向快递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收件人能否主张侵权责任,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收件人的何种权益遭受侵害,即被侵害的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

对于财产权益,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网络购物合同为例,买家与卖家就某一货物达成买卖合同,同时,由卖家作为寄件人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由指定人员签收。此时,买家向卖家提供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点等,作为运输合同的目的地,应当承认或者推定其即为买卖双方约定的交付地,故当买家签收时,才能完成交付从而获得快件的所有权。因此,在收件人未签收时,对快件并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法基于财产权益向快递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对于人身权益,笔者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寄件人所交付的快件妥善送达给收件人,如承运人存在在送件时未能核实收件人名称、也未核实签收人的身份,轻易将快件交付给他人的情况,则因承运人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收件人无法及时收取其本应得到的快件,对其基于特定人格而产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故快递公司应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