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是指
在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时,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如下:
新修订的《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第23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点,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修订前的2018年《公司法》相比,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上述第2、3款的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要件。原告是公司的债权人。被告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
(二)主观要件。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主观上过错明显,是故意的,即故意“滥用”。过失不能否定公司人格。
(三)结果要件。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因果关系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因”,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是“果”。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是市场原因、公司经营不善等造成的,不能否认公司人格。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否认公司人格的前提是,认可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性质为侵权诉讼,侵权人是“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被侵权人是公司债权人,侵权的结果是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三是不是所有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只有滥用权利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是被起诉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意思是,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一旦成立,滥用权利的股东在公司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比如破产)或者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这有些类似于一般保证人。
五是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六是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条款。该条款的适用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为前提。法律也没有对法院科以在诉讼中发现即需释明的义务。